干部工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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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部人事档案查(借)阅制度

日期:2017-11-04 来源: 作者:zzbadmin

1.()阅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是中共党员,并填写《查(借)阅干部档案审批表》,由查阅单位负责人签字,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审批后,方可查();

2.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;

3.()阅档案时,档案工作人员应根据规定,确定是否提供或是确定提供材料的范围,凡与查阅内容无关的材料,不得翻阅,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;

4.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散布档案内容;

5.查阅人员未经许可,不得擅自摘录或拍摄、复制档案内容;

6.查阅人员必须爱护档案,严禁在档案材料上涂改、圈划、批注、抽取、增添、撤换、损坏档案;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,按违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严肃处理;

7.档案一般不外借,特殊情况须借用时,要在《查(借)阅干部档案审批表》中说明理由,经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批准,严格履行借阅手续,方可借出,借阅档案一般不超过一周,如超期使用,须办理续借手续。外借期间不准擅自拍摄、复制、抄录及转借他人;不准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参观、游览、探亲访友。